灰度比特币信托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旨在为传统市场的投资者提供比特币(BTC)的间接敞口。该基金报告称,在2020年第二季度至第一季度,其发行的比特币份额数量显著增加。
根据8月7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灰度比特币信托基金在2020年第二季度发行了超过8700万份份额,而2020年全年发行了1.33亿份。
与第一季度相比,灰度比特币信托基金在2020年第二季度发行的份额增长了近90%。与2019年上半年(仅发行2300万份)相比,这也意味着增长了6倍多。
净资产在2020年第二季度增加了16亿美元,达到35亿美元。大约一半的增长来自信托持有的比特币升值,截至6月30日,信托持有的比特币数量达到386.720个比特币。按当前市场价格计算,其价值为44亿美元。
灰度经常因无法赎回信托份额而受到批评。一些机构和合格投资者能够以其真实价值购买份额,该价值由信托持有多少比特币决定。但是,这样做需要至少六个月的等待时间,因为信托中的份额已被锁定。
GBTC信托基金始终以高于其资产净值的高价进行交易,这意味着投资者为获得比特币的间接敞口而支付了过高的价格。
除了限制潜在套利行为的锁定期外,一些人还指出,如果信托折价交易,则没有任何机制可以平衡信托的份额价格。
根据yCharts,溢价通常保持在20%左右。但是,2020年4月和7月大幅下降至10%,这可能表明存在套利交易者。然而,鉴于溢价已回到均值水平,套利不太可能成为信托溢价的全部原因。
其中的一些问题或许可以解释社区对比特币ETF的兴奋之情。除了可能在知名交易所交易外,ETF还会发现,根据其信托份额价格与资产价值相比,可以进行每日套利,以确保其价格追随标的资产。
视频请见下面链接:
马斯克站台,华尔街疯买!比特币暴涨是美国的阴谋吗?
2024年3月13日,比特币暴涨突破6万美元一枚,比特币暴涨的背后,马斯克在疯狂为之站台,华尔街以及硅谷巨头则在疯狂买入。
比如之前跟大家介绍过的灰度基金,目前持有超过65万枚比特币,占比特币总量的3%,价值超过380亿美元,而灰度基金背后的金主之一,就是大名鼎鼎的华尔街女版巴菲特。
2024年2月,特斯拉宣布花了15亿美元大笔买入比特币,短短一个多月,获利可能已经高达10亿美元,超过了过去一整年特斯拉卖车赚的钱。
华尔街的疯狂,让很多人心生疑惑,比特币,是美国针对东方大国的阴谋吗?很多媒体大V也趁机大肆渲染,美国正在垄断比特币,要谨防美国发动的货币战争。
身为8年区块链玩家,类似的论调我已经不知道听过多少次了。 比特币和区块链发展了这么多年,竟然还是能够听到这样的说法,如今我在做 财经 科普,我觉得自己有义务把这件事跟大家讲清楚,这期文章的数据来源包括Chainalysis、Cryptocompare、剑桥大学新兴金融中心、、等等,正式开始前,没关注的先把关注点了。
决定做这期之后,我把市面上关于比特币是美国阴谋的大V观点都看了一下,总结下来就是:
美国华尔街和硅谷大肆购买比特币,美国的巨头站台比特币,为的是吸引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像绵羊一样进入羊圈,然后进行收割,将手里越来越廉价的美元换成其他国家的优质资产。
乍一看好像有理有据,符合逻辑,但我要跟大家说的是,这些人要么是自己不懂,就来忽悠大众,要么就是他们自己明白,但是为了博人眼球或者一些原因硬要颠倒黑白,告诉大家比特币是美国的阴谋,制造恐慌。 如果是前者,顶多是对比特币的理解不到位,顶多是蠢,如果是后者,就是坏了。
这么说吧, 任何跟你说一个国家或者个人能够垄断比特币的,全都是骗子。
比特币世界里,算力为王。 什么是算力?之前说过,比特币其实就是一个大账本,所有人都可以记账,而且记账有很丰厚的奖励,当前,谁能在账本上记上一页,就可以获得6.25个比特币的收入,按照北京时间2024年3月23日晚上11:15分元一个比特币的价格算,是225万元,除了这个奖励外,还有其他人转账的手续费收入。
记账能够获得很高的收入,因此很多人都想记账,这个时候如何决定谁来记账呢?
所以每一个参与者都要做一个数学题,谁先做出来,谁就能够得到记账的权力,获得相应的收入。
这个数学题的特点是,正向运算很简单,但是反向运算很难,难到只能一个一个数去试。
比如武大两个货担里各有500个炊饼,很容易知道一共有多少个炊饼,但是如果我只告诉你两个货担里共有1000个炊饼,问两个货担里各有几个,这问题就不简单了,运气不好要猜上几百次才能猜对结果。
所谓的算力,简单理解就是每秒能够进行这种运算的次数,运算速度越快,最先算出结果的概率就越大,从而能够获得比特币的记账权的可能就越大。
随着比特币的发展,近年来比特币全网算力不断增长,目前是1.6*10^20H每秒,相当于全球TOP500超级计算机算力的总和,的50万倍。
谁能掌握比特币网络51%的算力,谁就能控制比特币。 那么比特币的大部分算力分布在哪里呢? 答案是,中国。
根据剑桥大学新兴金融中心(CCAF)2020年4月的数据,尽管中国的算力占比有所下降,但是依然高达65%以上,排名第二的美国只占了7%,与俄罗斯接近,中国以省抵国,一个新疆自治区相当于5个美国,在比特币算力这方面,美国完全没有资格说从实力的地位出发同中国谈话。
除此以外,世界前十大矿池,8家都在中国,另两家中还有1家创始人来自中国,世界上唯一曾经控制比特币51%算力的人,是中国人。 另外世界前3大矿机生产商,也全部来自中国。 正因如此,经常有人说是中国垄断了比特币挖矿。
到这里反问一下吧,如果比特币是美国的阴谋,美国会把比特币的控制权交给中国吗?
如果比特币是阴谋,那么按照那些大V的逻辑, 应该是美国人怀疑比特币是中国的阴谋。
第二个问题,美国能否通过购买比特币的方式垄断比特币,进而操纵比特币价格割全球的韭菜?
理论上是可以的。 而且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这样做。
这是2011年到2018年比特币成交量的构成图。
2013年之前,比特币交易主要是美元交易,随着国内交易所的成立,2013年之后,人民币主导了比特币交易,比特币的定价权开始向国内转移,图里的红色部分,人民币交易占比长期在80%以上,从而中国对比特币市场也有了无与伦比的影响力。
直到2017年9月4日,为防范金融风险,七部委下发禁令,禁止用人民币购买比特币,9月14日,当时国内很大的一家数字货币交易所比特币中国宣布将停止比特币交易,比特币当天暴跌16%。
短短半个月,比特币从5000美元最低跌到了3000美元,跌幅高达40%。
无论是超过90%的成交量占比,还是禁令对比特币价格的绝对影响力,都说明了同一个问题,这段时间里,比特币的定价权,属于中国。
后来随着大量国内交易所的关停,比特币人民币交易量逐步归零。 但是大家注意图里,人民币交易被禁止后,USDT开始崛起。
这里顺便科普下,USDT是一种稳定币,所谓稳定币,就是说他们的币值很稳定,不像比特币这样大起大落,USDT就是对标美元的,1USDT=1美元,这里大家可能会有疑问,搞这么麻烦,直接用美元不行吗?
这个问题很好,可以直接用美元买卖比特币时,当然直接用美元比较方便。但是如果美元交易比特币被禁止了呢?
结合人民币交易量从高达90%以上到归零,大家应该知道USDT的崛起意味着什么了。
从图里可以看到,虽然USDT成交占比相比人民币成交占比低了一些,但依然占比特币成交量的60%左右,而且据我所知,最喜欢用USDT交易的,都是中国人。 也就是说,目前为止,中国市场对比特币依然具有很强的影响力。
总结一下,无论是比特币算力占比,还是成交占比,中国曾经都是毫无争议的第一。
不过无论是算力占比,还是成交占比,中国的话语权都在不断下降。
细心的观众应该记得我前面说过,虽然中国在比特币挖矿中依然占据统治地位,但是中国的算力占比正在下降,而美国、俄罗斯的份额则在不断上升。
这是算力。
成交占比上,国内清退交易所之后,美国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和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相继上线了比特币期货,
纽交所的母公司洲际交易所也开始筹办数字货币交易所,
进入2020年之后,比特币开始加速流入北美交易所,根据Chainalysis的数据,2020年11月的第二周,北美交易所净流入的比特币数量高达21.6万个,相比2020年年初增加了7000多倍。 而2020年10月,东亚交易所流失了24万个比特币。
也就是说,在这一波大牛市中, 北美投资者可能才是最大的赢家。
有人曾经举过一个可能不是很恰当的例子,说的是棉花市场,有个国家作为产出国,辛辛苦苦生产出了棉花,但是最后却没有定价权。
面对同样的比特币,有人避而远之,有人则试图降服它,有人拥抱它,也有的人一直骂它是骗局,直到骂到了40万元,才发现想被骗都没有机会了。
最后回头看一下开头的问题,比特币,是不是美国的阴谋?
我的答案是,过去不是,但未来,可能会是。
我们曾经有四大发明,我们曾经有郑和下西洋,我们曾经也有万户飞天,但是因为错过了工业革命,最终被迫签下了南京条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被骂东亚病夫,被羞辱华人与狗不得入内。我们吃洋人的苦头还少吗?
我们曾经也是区块链领域的引领者,难道,我们要错过下一次技术浪潮?艳羡在赛博空间翱翔的美国人吗?
如果有一个国家能够控制、垄断、利用或者摧毁比特币,我希望那个国家是中国。
所以放下偏见,拥抱未来吧!
参考资料:
1. Why Bitcoin is Surging and How This Rally Is Different from 2017,Chainalysis Team
2. Bitcoin Power Analysis Hashrate Implications and Miner Economics,Sam Doctor
3. China’s leadership in the Bitcoin mining industry will be challenged,Philip Salter
4. US Bitcoin Holders Worry About Chinese Control of the Mining Network,Philip Salter
5. China’s BTC Hashrate Is Declining, Here’s Why That’s Bullish for Bitcoin,Simon Chandler
6. 热点聚焦:比特币市场格局转变 北美交易所后来居上,路透新闻部
7. 马斯克站台比特币:国内“韭菜”无奈踏空,定价权已转移华尔街,陈弗也
8. 为什么比特币定价权从中国转移到国外后,价格翻了两番?周炎炎
9. 比特币创12年 历史 新高,这次的牛市为何“静悄悄”? 邹璐徽
10. 比特币成“货币” 美国有可能借此割全球的“韭菜”吗?宋亚芬等
11. 一文解析全球比特币挖矿股全景,吉时通信
12. USDT负溢价背后:比特币定价权正在转移,王也
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90后波场TRON创始人孙宇晨以3000多万人民币的价格拍下了与巴菲特共进午餐的机会,后来又因身体的原因取消了赴宴。 从而使得舆论大哗,也让“巴菲特慈善午餐”被更多的人所知晓。
有钱人的世界我们不懂,对于我们这些苦哈哈的工薪一族来说,想要赚到3000多万那是想都不敢想的事。 可是对于那些资本大鳄来说,金钱只是一串数字。
巴菲特是个名人,数千万的慈善午餐是个不错的噱头。 在名人效应的加持和慈善事业的影响下,和巴菲特共进午餐也无非就是花钱打广告而已,顺便还做了慈善,可谓是一举两得。
巴菲特午餐至今已经举行了二十届,也就是说共有二十人和巴菲特一起享用了一顿奢侈之极的盛宴,其中有三个是中国人。 第一个和巴菲特共进午餐的中国人是步步高公司创始人、华尔街投资人段永平,当时一顿饭在2006年花费了400万人民币,如今他已是功成名就,财富也不知道翻了多少倍。
第二个与巴菲特共进午餐的国人是有着“中国私募教父”之称的赵丹阳,在2008年以211万美元拍得与巴菲特共进午餐的机会,成交价当时也刷新了这一纪录的最高。 因为在就餐期间,巴菲特推荐了一只股票,短短几天时间就为赵丹阳赚了1.3亿港元。
第三位与巴菲特吃午饭的哥们结局就有点“惨”了,2015年天神娱乐董事长朱晔,花了1500多万人民币获得了和巴菲特共进午餐的机会。 不过不幸的是,在2018年朱晔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了。
前两个与巴菲特共进午餐的人应该都是得偿所愿,钱花得绝对是“物超所值”。 至于后一个,只能说自己沦陷在金钱的漩涡之中,从而迷失了方向。 就是不知道孙宇晨的结局会是什么,这不免让人有点期待!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而现在之所以再和大家仔细来谈谈是和股权众筹的兴起分不开的。 合伙型私募基金在国外已经发展得很成熟,国内则由于法律方面的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契约型就在某些方面突出了其优势,包括:灵活的退出机制、投资者人数上限等。 本文将为您带来关于契约型私募的十大要点问题的详细解答,看看股权众筹是否能在此制度下走得更远。
契约型基金也称为信托型基金,是由基金经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与代表受益人权益的信托人(托管人)之间订立信托契约而发行受益单位,由经理人依照信托契约从事对信托资产的管理,由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
实际上,契约型投资模式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据契约方式组建,占据着私募投资基金大半壁江山的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也是如此;而有限合伙仅在PE投资基金和嵌套型投资基金中比较常见。 因此,契约型投资模式才是各类基金的常态形式,而公司和合伙企业反倒是基金的一种特别形式。 自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后,契约型投资模式逐渐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
在股权众筹平台设立一项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步骤要求如下
1、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领投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制度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完成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的备案工作,即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成为该协会会员,且在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此外还要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报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年度财务报告等。 股权众筹平台上的领投人向跟投人发行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同样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官网上办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手续;基金募集完成后,领投人应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该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
2、领投人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领投人作为单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者,理应满足这些条件限制。
3、关于跟投人的合格投资资格
由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监管对象主要是以投资组合为核心内涵的传统基金模式,所以在对合格投资者划定标准时,没有兼顾股权众筹领域”领投+跟投”模式的特殊性,未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区别对待。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此问题上简单套用现行做法,也未区分领投人和跟投人的资格标准,造成标准不仅过高而且不合理的现实困境,实属监管手段和立法技术层面的缺憾。
但在实践中,将领投人与跟投人的合格标准进行分类已经成为各股权众筹平台的普遍做法,且这种区分并不仅限于财务状况的不同,而是围绕各平台的经营理念、管理模式、目标对象等参数,制定符合自身定位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这种做法显然存在较大的违规隐患,相对现实的选择是,在合格领投人的标准设定上坚持遵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而在合格跟投人的标准设定上适当融入各平台合理的侧重参数,以达到兼顾实际效果与监管原则的目的。
4、领投人与跟投人签订投资协议
仅需通过投资协议中的约定就能确定各方法律关系,是契约型投资模式的最大优势,因此,领投人与全体跟投人签订的投资协议也就成了重中之重。 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需要参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条以及《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通过这样一纸契约,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确,契约型基金得以合法诞生,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和退出机制得以确定,利益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得以体现,领投人的管理费用也得以约定,值得在此一提的是,契约型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领投人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用,如果领投人的年度管理费用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 如此重要的法律文件,只有审慎对待其中的每一个细节问题,才能确保整个投资计划合法合规地落实到位。
5、领投人、跟投人与股权众筹平台签订托管协议
通常情况下,托管协议是以投资协议中的托管条款的形式存在的,即投资协议由由领投人、跟投人和股权众筹平台共同签订,平台作为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范围被直接列明在投资协议中;当然也可以经单项契约型投资计划中的跟投人同意,由领投人与平台另行签订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签订后,平台应以单项契约型基金名义开立独立核算的银行及证券账户并进行托管,且与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尽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即可以通过投资协议排除托管,但托管是将单项投资计划的集合财产与领投人财产相区别的重要方式,如果不进行托管,集合财产很容易被监管层认为与领投人财产混同,进而否定集合财产的独立性,而这对于领投人而言将意味着,投资风险是否能在集合财产与其自有财产之间有效隔离,以及集合财产及其投资收益是否会被视作领投人的财产及收益进行征税,都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
从维护资金安全和保护跟投人利益方面看,契约架构中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制度安排,领投人作为受托人可以发出指令对资金加以运用,但必须符合投资协议的约定,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对资金的任何调动;反之,如果没有领投人的专门指令,托管人则无权动用资金。 此外,还可设置监察人对基金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和制约,这是保障资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
6、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契约型投资模式的一大优势就是拥有灵活便捷的组织形式,在合法合规范围内,领投人与跟投人可以在投资协议中自由做出各种约定,以满足双方的特定需求,实践中往往会将这一优势用于解决极为重要的退出机制上,即投资协议中可以设有专门条款约定跟投人的灵活退出方式,因为身处同一投资计划中的不同跟投人之间没有可以相互制约的关系,部分跟投人发生变动不会影响该投资计划存续的有效性。 原跟投人完全可以通过股权众筹平台以买入价把受益权转让出去,以解除投资协议关系,抽回资金;新跟投人也可以在平台上以卖出价从原跟投人手里买入受益份额进行投资,与领投人建立投资协议关系。 未来允许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契约型基金份额的可能性也较大,必将进一步提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
7、关于税收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一样,在个税征收上目前暂无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目前主要参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笔集合财产,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实务中一直比照市场上发行的资管类产品,包括各类信托产品、券商资管计划、期货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会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采取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的缴税方式,所以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只需在投资收益的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各类资管产品的征税盲区,据悉证监会也在联合财税部门,希望能够推动统一明确的税务政策的出台。
8、关于登记备案的若干维度
掐指一算,契约型股权众筹投资模式竟然涉及四种不同类型的登记备案制度:股权众筹平台需要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领投人和基金需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包括领投人和跟投人在内的投资者需要在股权众筹平台登记备案,此外,还涉及备受关注的工商登记备案。 如果说投资者在股权众筹平台上的登记备案解决的是投资者内部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工商登记备案解决的则是投资者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名分问题。
目前,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官员在公开媒体上曾提出,证监会正在努力推动契约型基金作为未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解决措施。 实践中已有苏州、盐城等地的工商部门借鉴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的做法,将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记为所投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
这种做法当然可以复制到契约型股权众筹投资模式中来,但要解决两个方面的疑问:其一,是否会给领投人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即如果工商部门将领投人登记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契约型投资计划从项目公司获得分红利息或资本利得退出时,这部分所得是否会被认为是领投人的收入?《基金法》第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基金财产是独立于管理人自身的财产的,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归属于基金财产,而不能归属于管理人。 因此,只要能够确保集合财产不混同于领投人财产,这就不是问题。 其二,是否构成股权代持关系?是否适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相关规定,最终的股东权利由谁享有?
9、关于股权代持
事实上,上述方式并不是公司法所定义的典型的股权代持关系,因为契约型股权众筹模式的基础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根据信托关系的定义,契约型股权众筹模式中的领投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跟投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委托财产(契约型基金)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因此,领投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契约型基金去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或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以及在出于保护跟投人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或合伙人权利,与基于合同法律关系的股权代持行为,在基础法律关系上是有本质区别的。
目前部分工商局所采用的,由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约型基金作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案,并不违反信托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所确定的法律规则,值得在实践中推广,进而复制到股权众筹领域。 如果工商登记的名称能够扩展为: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约型基金持有),在直观性上更贴近真实的法律状态,这一形式在资管计划投资私募股权领域已经被部分地区的工商局所采用,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权,其登记的股东名称即为: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
10、关于投资者人数上限
如果我说这个问题是最令私募投资从业者头痛的,估计应该不会有人反对。 但这恰恰是契约型投资模式的优势所在,根据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指导意见,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为200人,而有限合伙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仅为50人,这在募集范围上的差距已经相当大了,但与互联网金融小额分散的本质特点相比,却又微不足道了。 如何合法合规地突破最终募集人数上限,可能是所有互联网金融从业者最希望得到的秘籍,不妨在此做点友情提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前述三项规定的具体内容为: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因此,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
从法律关系上看,契约型投资模式建立在由领投人、跟投人和股权众筹平台共同签订的投资协议的基础之上,根据投资协议,跟投人通过购买领投人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发行的私募基金份额等方式,将投资资金委托给股权众筹平台后,便丧失了处置权和表决权,仅作为受益人享有基金的受益权;领投人作为项目基金的投资顾问,扮演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角色,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将契约型集合财产用于股权投资;股权众筹平台作为托管人,以单项契约型基金名义开立独立核算的银行及证券账户并进行托管,且与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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